近日,市场监管总局食品协调司负责人就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改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其中,就“将婴幼儿辅助食品纳入特殊食品范围,实施备案管理有什么考虑?”的问题,市场监管总局食品协调司负责人表示——
婴幼儿辅助食品是供给6月龄至36月龄较大婴儿和幼儿食用的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辅食营养补充品。
2015年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明确了婴幼儿配方食品作为特殊食品实施严格监督管理,婴幼儿辅助食品与婴幼儿配方食品具有共同的适用人群,作为婴幼儿的重要营养来源,应采用同样严格的监督管理模式对其加强监管,因此有必要将其明确纳入特殊食品范围。
鉴于婴幼儿辅助食品(如米粉、果泥、营养补充品)的设计初衷是作为母乳或婴幼儿配方食品的补充,通常以谷物、豆类、果蔬等为基础原料,针对性地添加铁、锌、钙或维生素等几种关键营养素,配方组成相对简单,通过实施备案管理,可以较好保障婴幼儿辅助食品质量安全。
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向母婴行业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联系方式:168466559@qq.com


长按扫码 阅读原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