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国家药监局官网消息,近日,国家药监局在关于标示名称为“儿童彩妆”产品定性有关问题的复函中指出,“儿童彩妆”产品符合化妆品的定义,故该产品应当按照化妆品管理。生产经营未经注册或者备案的化妆品、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查处。
国家药监局表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为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据此,判定一种产品是否属于化妆品,应当根据该产品的使用方法、施用部位、使用目的、产品属性等进行界定。如果产品的标签、说明书、外观形态等表明该产品符合化妆品定义,无论其单独销售或与玩具等其他产品一并销售,该产品都属于化妆品,依法应当按照化妆品进行管理。
资料显示,《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于2020年1月3日经国务院第7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共6章80条,从四个方面对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予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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