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23号(关于2021年度自新西兰进口有关农产品触发水平数量的公告)显示:2020年我国以在途方式进口的原产于新西兰的类农产品(液态奶,税则号列04012000、04014000、04015000)已达到2021年度进口触发水平数量,因此2021年度进口新西兰类农产品不能适用协定税率。
公告还公布了2020年度四大类农产品适用协定税率进口数量和2021年度进口触发水平数量。
2021年是对原产于新西兰的类、第三类和第四类农产品实施特殊保障措施的后一年,2022年已无可扣减数量,特殊保障措施触发后,有关在途产品不再适用协定税率。
附件:2020年度四大类农产品适用协定税率进口数量和2021年度进口触发水平数量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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