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国内消费者对乳品需求的不断增长,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涉足乳品进口业务。常见的进口食用乳品品类包括:巴氏杀菌乳、灭菌乳、调制乳、发酵乳、干酪及再制干酪、稀奶油、奶油、无水奶油、乳清粉及乳清蛋白粉等等。为保障进口乳品安全,海关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对进口乳品进行监管。
下面就针对进口食用乳品的海关申报要点进行介绍。
一、申报前的准备工作
1. 产品准入信息确认
我国对进口乳品实施准入管理。海关总署对境外国家(地区)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状况开展评估和审查后,确定该国家(地区)获得准入的乳品名单,并以“符合评估审查要求及有传统贸易的国家或地区输华食品目录”在海关总署网站上公布(查询地址:http://43.248.49.223/)。
2. 企业资质确认
2.1 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信息确认
向中国境内出口乳品的境外生产企业应由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向海关总署推荐注册,通过海关总署的注册后方可向中国出口。已经注册的企业信息以“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名单”在海关总署网站公布(查询地址:http://jckspj.customs.gov.cn/spj/xxfw39/jkspjwscqyzcmd/4650504/index.html)。
注意:查询时需重点关注信息包括企业名称、地址、注册日期、注册有效期、状态等。
2.2 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食品进口商备案信息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根据《关于启用“海关行政相对人统一管理子系统(3.0版)”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功能有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4〕105号),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食品进口商备案信息可通过“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的“特定资质行政相对人名录”栏目查询。
提示:
根据《关于调整实施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的进口食品名录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4〕158号)的规定,自2024年11月12日起,供人类食用的进口乳品不再实施检疫审批管理。
二、海关申报
1.随附单据与编号录入
1.1 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出具的卫生证书(建议上传在“随附单据”-“兽医(卫生)证书”栏,在“产品资质”中增加105-《兽医(卫生)证书》并输入证书编号)。
提示:部分国家(如荷兰、新西兰)输华乳制品卫生证书已实现电子证书联网核查,申报时可仅录入证书编号,无需提供电子扫描件。
1.2 原产地证证书(建议上传在“随附单据”-“原产地证书”栏,在“产品资质”中增加113-《原产地证书》并输入证书编号)
如相关产品和申报商品编码涉及享惠,根据具体享惠要求填报原产地证。
1.3 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列明项目的检测报告。(建议上传在“随附单据”-“检测报告”栏)
根据《关于明确进口乳品检验检疫有关要求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1〕114号),境外生产企业应当熟悉并保证其向中国出口的乳品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相关要求。
首次进口的乳品,应当提供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列明项目的检测报告。
首次进口,指境外生产企业、产品名称、配方、境外出口商、境内进口商等信息完全相同的乳品从同一口岸第一次进口。
非首次进口的乳品,应当提供首次进口检测报告的复印件以及海关总署要求项目的检测报告。非首次进口检测报告项目由海关总署根据乳品风险监测等有关情况确定并在海关总署网站公布(网址:
http://jckspj.customs.gov.cn/spj/xxfw39/cpjgzyxx/rp/jckrpjyjyyq/4645075/index.html)。
检测报告应与进口乳品的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对应。
对进口乳品检测报告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为进口乳品出具检测报告的检测机构,可以是境外官方实验室、第三方检测机构或企业实验室,也可以是境内取得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检测机构。
1.4 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编号(在“产品资质”中增加519-《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并输入证书编号)
根据《海关总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实施相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1〕103号),2022年1月1日起启运的输华食品,在进口申报时应在报关单“产品资质”项下“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证书栏(许可证类别代码519)规范填写该企业在华注册编号。
1.5 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食品进口商备案信息
根据《关于启用“海关行政相对人统一管理子系统(3.0版)”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功能有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4〕105号),食品进口商在进口食品时,应当以“境内收货人”身份向海关申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在填制“企业资质”申报项目时,“508-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代理商备案”的“企业资质编号”栏目应当填报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18位统一编码,“509-进口食品进口商备案”的“企业资质编号”栏目应当填报食品进口商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6 合同(SALES CONTRACT)、装箱单(PACK LIST)、发票(INVOICE)、提单(BILL OF LADING)等相关贸易单证;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2. 特殊要求
2.1 自动进口许可证
申报的商品编码涉及自动进口许可证的,应先在商务部办理自动进口许可证(在“随附单证代码”录入“7”并录入随附单证编号)
2.2《婴幼儿配方乳粉配方注册证明文件(进口)》
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需提供《婴幼儿配方乳粉配方注册证明文件(进口)》。申报“商品名称”应确保与婴幼儿配方乳粉配方注册证明文件中的“产品名称”完全一致。应在“产品许可证/审批/备案信息”申报界面,“许可证类别”字段中填报“527婴幼儿配方乳粉配方注册证明文件(进口)”,“许可证编号”字段中录入产品对应的市场监管总局婴幼儿配方乳粉配方注册证明文件号。
提示:我国严禁进口大包装婴幼儿配方乳粉到境内分装,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中文标签必须在入境前直接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不得在境内加贴。同时,不得进口保质期不足三个月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2.3《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证书(进口)》
进口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需提供《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证书(进口)》。申报“商品名称”应确保与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证书中的“产品名称”完全一致。在“产品许可证/审批/备案信息”申报界面,“许可证类别”字段中填报“528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证书(进口)”,“许可证编号”字段中录入产品对应的市场监管总局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证书号。
2.4 进口有机产品,需提供有机产品认证证书、有机产品销售证、认证标志和产品标识。(建议在“随附单据”中上传)
产品标签标示“有机”的进口食品,必须持有中国有机产品认证证书、有机产品销售证,且证书应能够在“中国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查询地址:http://ogasearch.food.cnca.cn/oga/query/index.jsp)中验证相关证书信息(包括企业名、证书覆盖范围、有效日期等)的一致性。
3.规范申报
3.1进口乳品申报时需准确申报商品名称、商品编号以及监管类别名称等,并确保与上传随附单据信息一致。
3.2按照当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涉税规范申报目录及释义》要求,准确填报商品编号、商品名称及申报要素。
以新西兰产稀奶油为例,根据实货情况申报商品编号0401500000时,该税则号列申报要素为:1.品名;2.制作或保存方法(未浓缩及未加糖或其他甜物质);3.脂肪含量(按重量计);4.成分含量 5.包装规格(如1升/盒);6.品牌(中文或外文名称)。规格型号可根据商品实际状态如实申报为:4|3|未浓缩及未加糖或其他甜物质|乳脂肪含量大于等于38%|稀奶油100%|1升×12盒/箱|某品牌。
3.3用途根据实际情况申报“食用”,货物属性建议根据实际情况申报“预包装”或“非预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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