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汕头经济特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201号)有关规定,以及《关于产后母婴服务机构的管理办法》(汕市监﹝2019﹞54号)第十八条内容,我局根据相关规定对《关于产后母婴服务机构的管理办法》进行评估,评估结论为:在行政规范性文件《关于产后母婴服务机构的管理办法》到期后自然失效,不予延续。失效的规范性文件今后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特此公告。
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25日
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向母婴行业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联系方式:168466559@qq.com
长按扫码 阅读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