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共场所母婴室
星级评定方案》的通知
沪卫人口〔2024〕6号
各区卫生健康委、文明办、妇儿工委办、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交通委、文化旅游局、商务委、绿化市容局、体育局、总工会、妇联,各机场、铁路车站:
为了推进本市母婴设施建设和管理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满足市民群众对公共场所文明哺乳、婴幼儿照护的需求,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根据《上海市母婴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市卫生健康委会同市文明办、市妇儿工委办、市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制定了《上海市公共场所母婴室星级评定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上海市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
上海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上海市体育局
上海市总工会 上海市妇女联合会
中国民用航空华东地区管理局 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
2024年5月15日
上海市公共场所母婴室星级评定方案
为了推进本市公共场所母婴室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提高母婴室建设管理和服务水平,践行儿童友好理念,满足家庭需求,根据《上海市母婴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评定方案:
一、评定范围
本评定方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设置的母婴室,即:公共场所设置的方便哺喂母乳、婴幼儿护理和保护妇女儿童隐私的专用空间和专门设施。
经常有母婴逗留的公共场所包括:(一)购物中心、百货商场等大型商业网点;(二)机场、铁路车站、长途客运车站、高速公路服务区,以及轨道交通和城市铁路换乘站等交通枢纽;(三)助产医疗机构、儿童专科医院、设有儿科或儿保门诊的医疗卫生机构;(四)文化、体育活动等场馆;(五)景区、公园、园林、游乐场等旅游休闲场所;(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社区公共服务或者办事场所;(七)其他需要设置母婴室的公共场所。
二、评定等级
本市公共场所母婴室星级评定等级分为三星级、四星级和五星级三个等级。
申请星级评定的母婴室应当建立一年以上、符合《上海市母婴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的规定,并按照要求配齐硬件设施、做好日常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
因设施设备或者管理服务等问题,被有关机构或者媒体通报批评或者被市民投诉的,在整改到位前,不得参加星级评定。
三、评定方法
本市公共场所母婴室星级评定工作每两年开展一次,按照以下程序开展评定:
(一)申报。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由设置公共场所母婴室的单位填写《上海市公共场所母婴室星级评定申报表》,并提交给公共场所母婴室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二)审核。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初审,初审同意后,报区卫生健康部门。区卫生健康部门在收到初审材料后,组织区文明办、区妇儿工委办和区总工会等共同开展等级核定工作,同时征求该母婴室设置单位所在的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等级核定材料报送给市卫生健康委。
(三)评定。市卫生健康委收到区里报送的等级核定材料后,组织市文明办、市妇儿工委办和市总工会等共同开展等级评定工作,同时征求该母婴室设置单位所在的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在综合评估的基础上,确定母婴室星级等级。
(四)授牌。对于评定等级的公共场所母婴室,由市卫生健康委颁发《上海市公共场所母婴室星级标志牌》。
四、评分规则
《上海市公共场所母婴室星级评定评分表》由基本指标、加分指标两部分组成(见附件)。总分130分,其中基本指标100分、加分指标30分。按照申报数量和实际评估情况,三星、四星、五星级母婴室的占比分别为评定总数的50%、30%、20%。
五、管理监督
各区和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要组织开展对辖区内公共场所母婴室的日常巡访,及时了解和掌握母婴室管理服务情况,对于发现的问题,督促有关设置单位及时加以整改。
市卫生健康委会同市文明办、市妇儿工委办等单位适时开展抽查、回访星级母婴室,评估星级母婴室的实际使用和维护情况。
对于发现已关闭、挪作他用或者与申报情况不符合的母婴室,督促其及时整改。经再次验收仍不符合要求的母婴室,将其降低或取消星级。
附件:上海市公共场所母婴室星级评定评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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