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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大要点!筑牢儿童用状安全防御线!

2022-06-22 来源:中国化妆品 作者:孙笑笑

  今年1月1日起,《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施行。《规定》充分考虑我国儿童化妆品行业发展现状,坚持问题导向,加强源头治理,强化日常监管,创新性地提出了一系列新的管理制度、方法和措施,进一步筑牢儿童化妆品监管的法治基础。业内人士指出,单独对一个化妆品品类制定出台专门的、个性化的管理规定,实施特殊监管,这种监管力度在国家化妆品监管中是绝无仅有的。

  4月,中检院发布《儿童化妆品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更严格细致地明确了儿童化妆品的技术要求。

  随着法规制度的不断完善,儿童化妆品监管的水平将全面提升,为儿童用妆安全筑牢坚实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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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范成分配方设计

  涉及产品安全的首要因素,就是化妆品原料选择和成分配方设计。

  《规定》 提出了儿童化妆品配方设计的“三大原则”,即:安全优先原则、功效必需原则、配方极简原则。

  专家指出,保证安全是儿童化妆品研发的基本前提,而功效则要根据儿童的皮肤特点及基本需求综合考虑,“配方极简” 是在满足必需功效的前提下使配方从简,即相对减少原料的使用种类。

  基于此,《规定》在明确配方设计应当遵循的原则基础上,从安全角度对儿童化妆品原料选用提出了进一步要求:应当选用有长期安全使用历史的化妆品原料,从原料的安全、稳定、功能、配伍等方面,结合儿童生理特点,评估所用原料的科学性和必要性,特别是香料香精、着色剂、防腐剂及表面活性剂等。

  《规定》 还明确提出,儿童化妆品不得使用尚处于监测期的新原料,不允许使用基因技术、纳米技术等新技术制备的原料,如无替代原料必须使用时,应当说明原因,并针对儿童化妆品使用的安全性进行评价。

  专家认为,《规定》 对儿童这类特殊人群使用的产品研发加以规范与引导,对提高产品品质、保障我国儿童化妆品市场的健康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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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化功效宣称管理

  《规定》明确了儿童化妆品具有清洁、保湿、爽身、防晒等功效,同时原则上不允许使用以祛斑美白、祛痘、脱毛、除臭、去屑、防脱发、染发、烫发等为目的的原料。

  业内人士认为,该规定符合儿童皮肤的生理特点,也为引导儿童及其家长养成正确的儿童化妆品使用习惯树立了导向。儿童化妆品的重点不是以修饰为目的的儿童彩妆,而是以清洁、保湿、防晒等功效为主的护肤品。

  此外,《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还明确规定,标识“适用于全人群”“全家使用” 等词语或者利用商标、图案、谐音、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包装形式等暗示产品使用人群包含儿童的产品按照儿童化妆品管理。该规定扩大了儿童化妆品的保护外延,这样可以更加全面地对儿童化妆品进行监督管理,避免部分经营者以不列明儿童使用的方式规避专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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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属标识“小金盾”

  标签是消费者判定化妆品适用人群与产品功效的重要信息来源。《规定》特别对儿童化妆品标志的显著性、 注册备案信息的一致性、线上经营的全面真实性作出了要求。

  《规定》 第六条第一款提出,儿童化妆品应当在销售包装展示面标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儿童化妆品标志。浙江省药品化妆品审评中心邓娟表示,该条款创新地提出了儿童化妆品特有标志——“小金盾”,是儿童化妆品区别于成人化妆品、消毒产品、玩具等其他易混淆产品的区别性标志,帮助消费者正确辨识儿童化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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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外,《规定》第十三条明确,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采取措施避免儿童化妆品性状、气味、外观形态等与食品、药品等产品相混淆,防止误食、误用。儿童化妆品标签不得标注“食品级”“可食用” 等词语或者食品有关图案。化妆品不是为食用而设计的产品,如果儿童把化妆品误当作食品,主动大量摄入,则可能导致健康风险。该条款针对市场上“食品级” 化妆品宣传进行了规定,从产品包装与标签设计上更大程度降低误食风险。

  《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内儿童化妆品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经营儿童化妆品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全面、真实、准确披露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一致的化妆品标签等信息,并在产品展示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儿童化妆品标志。

  邓娟表示,一直以来我国对儿童化妆品标签监管都较为严格,一些企业为吸引消费者眼球,通过网页宣传中玩“文字游戏”、夸大产品功效,从而诱导消费者购买产品。该条款有力地约束了当前线上销售平台“五花八门” 的广告宣传乱象,也有助于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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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突出生产经营主体责任

  儿童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重于泰山。《规定》加强源头治理,全面压实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生产经营者对儿童化妆品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确保儿童使用化妆品安全。

  《规定》 明确了儿童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和生产经营者在研制、生产、经营、使用、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等全生命周期的责任和义务,同时在标签使用、安全评估、生产经营、不良反应监测、不合格品处置等方面提出具体严格的要求,规定了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建立并有效运行质量管理体系,开展上市后研究和风险管控、建立产品追溯和召回制度。

  《规定》对儿童化妆品经营也进行了规范,对经营者提出严格要求: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直接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特殊化妆品注册证或者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儿童化妆品标志、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并保存相关凭证,如实记录化妆品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或者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使用期限、净含量、购进数量、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购进日期等内容。明确了化妆品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的主体责任。

  《规定》的出台填补了我国儿童化妆品既往的监管空缺,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儿童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保障儿童使用化妆品安全,为儿童健康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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