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中,表示将儿童化妆品作为重点产品,在生产条件方面做出了特殊的规定。
一般而言,儿童化妆品是指供年龄在12岁以下(含12岁)儿童使用的化妆品,目前,儿童化妆品主要包括日常洗护清洁类、护肤类、彩妆类以及防晒类产品。
《办法》要求 "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 , 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并且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玩具、用具等 , 应当依法标明注意事项 , 并采取措施防止产品被误用为儿童化妆品。
《办法》还将 " 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应当注册但未经注册的新原料生产儿童化妆品 , 或者在儿童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 列为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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