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条规定,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关于药品广告管理的规定。普通幼儿配方乳粉,其广告不需要进行审查,如果为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需按照药品广告有关规定,在发布前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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