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本报记者走访沈阳市多家幼儿游泳馆,发现其中存在不少卫生隐患问题:大部分游泳馆泳具共用,低月龄婴儿没有单独泳池,场馆缺少消毒设施,部分场馆没有出示卫生许可证以及工作人员的健康证。
次报道题目:《沈阳幼儿游泳馆卫生隐患多》
晨报讯(记者 宋雪)幼儿游泳馆卫生许可证工作正在逐步推进,对幼儿游泳馆水质抽检工作已在计划中。
昨日,针对本报《沈阳幼儿游泳馆卫生隐患多》报道,沈阳市卫生监督所给予回应。
就“目前我国、我省及沈阳市有没有针对幼儿游泳馆的卫生标准”这一问题,沈阳市卫生监督所有关负责人表示,1987年4月1日国务院颁布并实施《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在这部条例中,幼儿游泳馆卫生许可证并未在发放范围内。
2012年3月22日沈阳市卫生局下发了《沈阳市公共场所新增项目卫生行政审批规范》(试行)沈卫办【2012】99号的通知,将幼儿游泳馆纳入卫生许可证发放范围。目前卫生监督部门已逐步开展这项工作。
上述《规范》中制定了幼儿嬉水场所卫生行政审批标准,包括幼儿游泳场所选址、环境卫生等,还要求有相应的功能房间、消毒设施、通风设施等,装饰材料及设施也应符合相关规定。只有满足这些卫生条件,方可发放卫生许可证。沈阳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采取前置审批。
同时,沈阳市卫生监督所表示,幼儿游泳馆卫生许可证工作正在逐步推进,对幼儿游泳馆水质抽检工作已在计划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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