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幼儿游泳洗浴活动日渐成为一种时尚,为保障幼儿的身体健康我省出台了《山东省幼儿游泳场所卫生规范(试行)》,并下发了《山东省幼儿游泳场所卫生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次明确将幼儿游泳等列入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范围,幼儿游泳场所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营业。
近日,济宁市卫生监督所对济宁高新区范围内幼儿游泳场所开展了专项摸底检查,对照《山东省幼儿游泳场所卫生规范(试行)》,卫生监督员在检查中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要求相关场所办理卫生许可证、上岗的从业人员须取得健康合格证方可直接为幼儿服务;同时,对日常管理要求做到单人单池池水应一人一换,多人一池池水至少每日更换一次;对卫生设施要求有能满足水质处理要求的水循环和水质消毒、水温调节设备和用品用具消毒设备。
下一步,将对直管幼儿游泳场所进行跟进复查,并对县区幼儿游泳场所专项整治工作开展督查,对限期未整改落实的单位予以处罚,对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幼儿游泳场所坚决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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