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儿童化妆品市场消费需求及产品销量大幅上涨,但在很大程度上仍处于小、散、乱状态,非法生产、非法添加、非法宣传以及将儿童化妆品“伪装”成玩具销售等违法乱象屡禁不止,加强儿童化妆品监管的呼声日益高涨。
好消息来了
化妆品行业喜迎新规
《办法》直击痛点,将儿童化妆品列为监管重点,有关“儿童”的关键词全文共出现6次,涉及生产许可、标签标识、产品质量、法律责任等方面。《办法》的出台,有望为儿童化妆品撑起一片清朗、绚烂的天空。
次将儿童化妆品
列入生产许可项目
化妆品生产必须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未取得的企业不得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
《办法》第十六条要求“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这就意味着“未取得儿童护肤类生产许可生产儿童护肤类化妆品”不仅企业可能被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件,相关人员也可能被罚款、行业禁入,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
严禁以玩具冒充儿童化妆品
以“玩具”之名送检和备案、模糊装扮类玩具与化妆品的界限、线上线下兜售打着玩具旗号的伪劣儿童化妆品,这些儿童化妆品销售乱象游离在监管的灰色地带,极大地威胁着儿童用妆安全。
《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采取措施避免产品性状、外观形态等与食品、药品等产品相混淆,防止误食、误用。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玩具、用具等,应当依法标明注意事项,并采取措施防止产品被误用为儿童化妆品”。
这条规定旨在断绝不法分子以玩具的标准生产儿童化妆品来逃避监管的非法路径,并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精神相契合。
儿童化妆品应在标签上特别标注
针对某些非法企业通过市场行为将一般成人用化妆品变相宣传为儿童用化妆品,以逃避更为严格的儿童产品注册准入审查现象。
《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供儿童使用的化妆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以及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关于儿童化妆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并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规定在产品标签上进行标注。”
这意味着打着儿童化妆品旗号的儿童玩具以及易与食品、药品等其他产品混淆的儿童化妆品将会受到更加严格的管理。
从严从重追究法律责任
《办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应当注册但未经注册的新原料生产儿童化妆品,或者在儿童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均属于《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处以罚款时,应当依法从重从严。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可处货值金额30倍的罚款,违法成本大大增加,那些丧失道德底线、以儿童为违法对象的企业在严格监管下将很难立足。
下一步,随着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等专门针对儿童化妆品监管的相关法规的正式出台实施,打着儿童化妆品旗号的儿童玩具以及易与食品、药品等其他产品混淆的儿童化妆品将会受到更加严格的管理,儿童化妆品产业也将逐步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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